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渼宜
住○○市○○區○○○路000號4樓A室
債 務 人 余壽國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戶政)
余陳素秋 住○○市○○區○○00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及查詢勞保資料(均投保於職業工會無從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在臺南市,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