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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債 務 人 涂昭福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鍾貴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貴珠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