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0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芸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務 人 郭銀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之存款,並聲請查詢勞保資料(查得投保立眾商行設彰化縣),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及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