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王承媛即陸玫代
債 務 人 鐳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賢庚
人
債 務 人 王光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
、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惟查債務人許賢庚、王光妹均查無保險資料,另債務人王承媛即陸玫代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戶籍查詢資料、保險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