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850號
債 權 人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設屏東縣○○鄉○○村○○路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明豪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債 務 人 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德粹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登記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是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本院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