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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0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欽懷  
           住台東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余澤豪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澤豪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余澤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桃園市○○區○○街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