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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79號
債 權 人 蔡聖豐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債 務 人 BAJA MAJALIA MILLA即芭賈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居留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清單在卷可考,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