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涂雲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林惠潮 住屏東縣○○鄉○○村○○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股票及股利,並查詢勞保及郵局資料(此部分尚未能產生確定執行標的),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係委託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樓),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