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陳鴻偉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屏東縣培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楊雪英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內容第四頁倒數第四行及第五行關於計算式「(00000-00000-0000=15264)」之記載,更正為「(00000-00000-0000=1526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