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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侯瑋穎  
代  理  人  陳韋樵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洪佳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4月22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及保險理賠金合計新台幣(下同)179,421元(175541+3880=179421),已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存款共新台幣(下同)895元,因金額甚少,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
保單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175,541元解繳本院。
保險理賠金
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3,880元,請保險公司將上開金額解交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