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施宇芳 住屏東縣○○市○○街0段000○0號3
樓之1
代 理 人 陳冠年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同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秀逢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668元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6紙(價值269,129元),合計270,797元(1668+269129=270797),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及保單中之1紙,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其餘保單5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270,797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