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戴孟怡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羅建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關於「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合作金庫、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1,722元」之記載,更正為「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合作金庫銀行、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5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