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廖憶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均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10/26,及郵局、台新銀行、合庫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郵局、台新銀行、合庫銀行之存款明細附卷可稽。上開土地,債務人潛在之應有部分均為1/546,依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分別為32,056元、172元,共32,228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上開存款總額僅5元,數額甚微,爰不予處分。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