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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玉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家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住同上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顯有選任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之必要。又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分別於113年11月11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民國92年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不動產
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2筆土地
1.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應繼分1/9)
2.處分方法: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若係原物分割,再另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變價;若係受金錢補償,則將該金額解交本院,分配予債權人;若係變價分割,則續由林昱宏律其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