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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明清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枋寮區漁會及臺灣銀行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501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枋寮區漁會、臺灣銀行之存款明細、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6日國壽字第1130090390號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前揭存款1,501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