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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驊佩即李懿韖即李明珠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王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3年8月2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分別於114年2月17日及同年6月25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4年3月18日即同年7月1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債務人因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所生之健康檢查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業經該保險公司將該金額解交到院,並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土地及靈骨塔位使用權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2/100000)及私立宜城公墓永久使用權(權狀編號:0000000及0000000號):現為債務人配偶父及母之墓地,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303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保單
一、債務人提出現金2,730元,代繳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系爭保單為傷害保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之款項,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
二、債務人提出現金114,944元,代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系爭保單為健康保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款項,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