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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孟玟即張雅筑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莊義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存款新台幣(下同)634元,上開車輛分別為107年及100年出廠,均已逾3或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9月16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