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曉琪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薇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洪佳妙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及萬巒鄉農會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923元,以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3,67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萬巒鄉農會之存款明細、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113)三法字第02879號函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6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前揭存款及保單解約金共4,60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