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鴻民
代 理 人 張介鈞律師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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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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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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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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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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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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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新光銀行、土地銀行及郵局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123元;㈡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630元;㈢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2,961,95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新光銀行、土地銀行、郵局之存款明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7日保結消字第1130002311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給付通知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30802002號函附卷可稽。又債務人雖在土地銀行另有存款321,076元,惟該帳戶為年金專戶,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為不得扣押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爰不予處分。前揭存款2,123元及股票價值630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保單解約金2,961,955元則經通知解約並解交本院,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