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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戴家永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崇維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絮如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20,223元、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314,441元,以及臺灣土地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3,044元,二者合計337,708元(20223+314441+3044=337708),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保單2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337,708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