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金葉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
居屏東縣○○市○○街00巷00號5樓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游榮文 住宜蘭縣○○市○○○路0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喬尼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枋政緯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權 人 施珍琴 住○○市○里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5,583元,上開保單價值10,837元,有債務人113年3月28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16,420元代繳(5583+10837=16420),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