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郭王欸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