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發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日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謝日新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3,500,000元及7,500,000元部分,向聲請人申請動用額度之撥款申請書。
二、承上,並提出上開借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