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富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1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新臺幣5,300,000元部分借款契約書之第4、5頁影本。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拍賣相對人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16建號之不動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