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20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街00號2樓」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