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俊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債權部分,經核約定書第五條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㈣款至第㈦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而上開借款係依第㈣款(借款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債務人曾俊嘉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聲請借款現欠本金金額之明細查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