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圳頭段726地號及建興段280、28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借據4紙及授信約定書影本,並確認加速條款之依據使否須經催告或通知,如須催告或通知,並應提出催告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或招領逾期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