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相 對 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嶺梅於民國①106年6月26日、②106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編號001至003所示之不動產,作為①相對人郭嶺梅、②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蘭王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600,000元、②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中②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及保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6年6月21日、②136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上開②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7年9月18日變更權利內容,變更後擔保物增加屏東縣○○鄉○○段000○號共同擔保(登記日期107年9月19日),擔保總金額為20,0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9月12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另上開①1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7年11月1日變更權利內容,變更後擔保物增加屏東縣○○鄉○○段000○號共同擔保(登記日期107年11月1日,所有權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信用卡契約、保證債務。」,並於108年9月10日增加擔保物屏東縣○○鄉○○段000○號共同擔保(登記日期108年9月10日,所有權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變更及新增事項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郭嶺梅另於③107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編號004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③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郭嶺梅邀同第三人陳裕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9,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6月30日起至121年6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相對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郭嶺梅、第三人陳裕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②1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07年9月25日起至117年9月2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相對人郭嶺梅再向聲請人借款③4,000,000元、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③自107年11月8日起至122年11月8日止、④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7年1月12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等前揭借款①自113年1月20日起、②自113年1月25日起、③自113年1月8日起、④自113年1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391,351元、②4,656,409元、③2,753,573元、④814,0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四、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嶺梅、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五、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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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2,767.77、二層262.78,總面積3,030.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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