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宥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4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