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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盛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契約,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部分,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蔡盛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除580,000元、2,200,000元及2,730,000元之貸款契約、借據外,尚有4,000,000元之貸款契約,故請陳明上開4,000,000元部分之貸款是否清償,如未清償且欲併為請求,應陳明尚欠金額,並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清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