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書、借據、本票、信用卡契約等)。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