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相 對 人 潘沄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沄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新信段174、178地號及屏東縣○○鎮○○段0000○號;新信段6、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查債務人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112年12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233763140號),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確認下列事項:
㈠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是,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其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併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