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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龍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振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相對人黃振龍、關係人黃瓊慧催告函收件回執之反面(簽收人簽名部分)。另請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黃振龍之戶籍地址,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二、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潮州維修廠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