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