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偉、鄭世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之最新商工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