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俊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53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路000號4樓之「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