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欣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欣儒(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除上開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外,另有共同擔保地號琉球鄉花矸段664-1地號似已塗銷擔保登記,故請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以利確認抵押權之變更歷程。
四、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罔渡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