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等2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11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等2人(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各2分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查原設定義務人楊蕭順金似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四、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債務人曾伊蓮「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屏東縣○○鎮○○路00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且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7」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