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坤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3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