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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駿緯即丁○○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丁○○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如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東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10,000,000元借款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
五、承上,並確認上開借款是否已屆期清償。如借款尚未到期且約定償還方式為「按月每月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時)之約定,應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向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丁○○之繼承人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催告函及送達回執影本(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如未有新任之法定代理人,催告通知請併向特別代理人為送達)。
六、經查相對人葉恩杞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