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等7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進添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如有除已陳報周楊金好即楊玉盆之繼承人等7人之相對人外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