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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馬營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營令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馬營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馬營令之戶籍地址,如否(催告函寄件地址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非本人收受),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三、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東港維修廠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