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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俊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瑞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因買賣,所有權人移轉登記為簡瑞隆,故請陳具狀陳報「簡瑞隆」為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