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張明森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除相對人蔡美麗外,如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