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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張曾玉舜


相  對  人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於民國109年4月7日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7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9年6月18日以相對人施昭佑所有如坐落於內埔鄉龍頸段1060-1地號(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4)、內埔鄉龍頸段1060-2地號(設定範圍全部),及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內埔鄉龍頸段359建號(設定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9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9年7月31日因擔保物減少變更權利範圍,變更後共同擔保:內埔鄉龍頸段1060-1地號(權利範圍16分之2)、1060-2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內埔鄉龍頸段35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並於110年1月8日變更龍頸段1060-1地號他項權利C18標的次序為相對人施昭佑一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施昭佑,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60-1

0
0
95.84
16分之2
所有權人:施昭佑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龍頸

1060-2

0
0
148.68
全部
所有權人:施昭佑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59
光明路292巷46號
龍頸段1060-2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五層樓房
一層113.69、二層70.49、三層70.49、四層70.49、五層32.32、門廊2.33,總面積359.81
陽台27.12
全部
所有權人:和昕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