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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友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丁友舜,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並於110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坐落於鹽埔鄉仕絨段753、753-8、753-9、753-10、753-11、753-12、753-13、939、939-1、939-2、939-3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右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12年12月14日,因擔保物減少變更權利內容,變更後擔保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9,350,999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喜利順開發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

0
0
142.00
全部

002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8

0
0
127.52
全部

003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9

0
0
123.10
全部

004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0

0
0
154.13
全部

005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1

0
0
141.38
全部

006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2

0
0
139.23
全部

007
屏東縣
鹽埔鄉
仕絨

753-13

0
0
146.8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