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大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雪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五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柯雪雰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