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蘇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家正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中期借款部分1,3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6年1月10日起至136年1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②循環額度借款部分為700,000元,約定立約人實際循環額度借款數額不超過本循環額度約定之前開額度,本項借款之約定以每一年為一期,自106年1月10日起至107年1月10日止,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本契約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倘不續約應由立約人或貴行任何一方於額度到期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立約人應於借款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部分,自112年12月10日起即未按時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25日、113年3月1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現欠本金①1,053,277元,及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1%計算之利息;借款②部分,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7日寄發循環額度借款到期不續約通知書予相對人,該循環額度契約於113年1月10日到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一次清償全部本金、利息,現欠本金②690,840元,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4%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循環額度借款到期不續約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蘇家正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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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共有部分:勝興段6504建號**96,02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