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鄔淑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鄔「淑」慶,非鄔「泳」慶,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請求之本票,票面均未約定計息利率,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即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為「提示日113年1月2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