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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抗  告  人  郭順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提之民事抗告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記載「相對人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裁定於抗告人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前,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故請具狀陳明是否併為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